进入专题: 性侵幼女事件 。
而取而代之的是,董必武建议想在各地找一些工人、农民成分的人参加司法工作。不准旧司法人员担任审判工作是个原则问题,迫切需要中央明示。
但是,由于法治建设未能在国家权力架构层面整体推进,随着社会矛盾的日益尖锐化,中国法治(特别是司法)捉襟见肘,力不从心,在绝不照搬照抄西方政治制度、司法制度明确指示下,重新回到革命先辈那里,去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成为执政者的必然选择,这一切诚如马克思所言:一切已死的先辈们的传统,像梦魔一样纠缠着活人的头脑。此外,应由工、农、青、妇等人民团体及转业建设的革命军人中输送一些优秀分子。张思之律师(建国初期曾在法院工作过)在回忆中指出:1952年6月,中共中央决定在全国法院系统开展司法改革,重点是批判‘旧法观点和‘衙门作风,在此基础上,彻底清理旧司法工作人员,另从‘残疾复员军人和‘失业工人招募合适人员充实法官队伍。政法委的报告中说明,在当时全国法院干部二万七千人,其中旧司法人员七千人。7月1日,毛泽东主席批示:同意。
可以说,当时中国共产党完全是在内战时期的情绪的支配下,对国民党政府的基本法律制度即《六法全书》作了彻底否定。然而,据当年中共中央法律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介绍和查阅档案,指示是当时担任中共中央法律委员会主任的王明起草的,指示要求解放区司法机关应当经常对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和一切反动法律法令持蔑视和批判态度之后,还进一步扩大为要求全党同志对欧美日本资本主义国家的一般资产阶级法律持同样的蔑视和批判态度。因此必须改善党的领导以加强党的领导,执政党执政的方式应主要是运用法律手段来依法治理国家和社会。
当然,中国所进行的宪政建设乃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政建设,而要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建设这二重要命题有科学的认识,关键是应深切理解任何国家的宪政制度和体制都必须体现共性与个性、普适性与本土化的辩证统一这一重要原理,才能既不偏离人类政治文明的共同轨道,又能在具体国情的本土上生根。一国两制既开创了崭新的中国特色的国家结构形式制度《从统一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的一般单一制国家演进到在具有高度自治权的特别行政区实行资本主义制度的特殊单一制国家》。这便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建设这一重要概念和艰巨实践的基本理论依据。可以说,中国的宪政建设要取得成效和获得成功,就取决于对它的认同和有力的贯彻实施。
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建设既涵义深刻、意义重大,又具有十分丰富的内容和显著的特点,而且这些内容和特点正在中国宪政建设及其发展过程中进一步明晰和趋于完善,其基本要求就是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所以,我们应当理直气壮地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建设。
因为它虽然本质上不同于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强调分工与合作,但是经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的一府两院同人民代表大会所分享的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之间,事实上从某种意义上也体现着权力制衡的原则和精神。为此,我们初步认为其至少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1.既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又要求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执政党必须依法执政,善于运用法律的手段来依法治理国家和社会。进入专题: 宪政 。3.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是社会主义中国的政党制度和民主制度的一大特点和优点。
世界上既没有内涵和外延完全相同的宪政制度和体制,也没有含义和词语完全相同的宪法条文,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特定的政治文化背景和社会条件,即便是同样的宪政理念和原则,在不同的国家贯彻和实行也各有其特点。中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都正在发展和逐步健全,中国的人权保障也提上了重事日程并取得了相当进展,特别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人权人宪以及党的十六大以来正通过加强党内民主推动整个政治民主。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制定法律、议决国家大事、组织和监督各级各类国家机关贯彻执行,并通过人大代表带动广大人民群众贯彻执行,有利于在发扬民主的基础上增强国家权力运行的效率。当然,人民代表大会制下的权力制衡还不应停留在单向制衡,而应向双向制衡或多向制衡发展和完善。
现行宪法确立了以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为中心的四项基本原则这一立国之本,又规定了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都不得有超越于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因此,必须进一步坚持、发展和完善这一中国特色的政党制度和民主制度,切实而充分地发挥民主党派在参政、议政以及督政上的作用,并从宪法和法律上予以更加明确的规定和确认,加强其制度化、规范化、法律化进程。
因此,强调民族特点和中国特色绝不能成为维护保守、落后乃至封建主义东西的借口,这也是我们正确地理解和顺利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建设应当时刻注意的。又开创了崭新的中国特色的法制体系《以宪法为龙头,以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为纽带,以祖国大陆法为主干,以各特别行政区法律为支干,并以它们相互彼此之间的区际冲突法为胶合剂的,两种社会性质的法律并存且相得益彰,几大法域共促共生的多层次、多色调、多板块,结构复杂、内容和形式丰富多彩的法制体系》。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仅集中体现了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和政体,而且也体现着我国的国体和国家性质,因而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制度的核心。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郑重提出了依法执政的决定。不结合本国的特点生搬硬套其他国家的宪政模式,就很可能使民主、法治和宪政建设陷人困境和值局。中共十二大制定的新党章又进一步明确了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行政和司法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亦体现了权力的分工和制衡。这种中国特色的多党合作制度既符合世界各国政党制度发展的一般趋势—它不是一党制,而是一种特殊的多党制,即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
在法治社会里,或者说要实现法治,必须确立权力来源于法律的观念。作为法治政府,首先要求政府守法,而非仅要求公众守法。
社会因法治而进步,时代因法治而辉煌。二是要走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不能照搬西方法治模式。
对于执政党来说,社会管理更主要的是服务和保障:为人民服务,保障公民权益实现,而且这种服务和保障,必须通过法治的手段去实现,必须以有利于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目的。第三,司法人员的素质要得到切实的提高。
中国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选择应是以适应中国具体国情、解决中国实际问题为基本目标,立足于自我发展和自主创新的自主型法治道路。要加强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制度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为司法机关公正司法提供良好的外部条件。通过法治途径,不断完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的体制机制,使人民的监督权具有可操作性,发挥实实在在的作用,才能保证权力真正属于人民而不被滥用。要树立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体现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国化当代成果,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相适应,符合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的指导司法工作的基本理念。
十八大报告强调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作为一个与人治相对立的概念,法治本身就是为了通过法律遏制政府权力而不是为了通过法律管治普通民众而提出来的。
改革开放以来,法治建设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鲜明特色之一。其二,法治国家中社会管理更多地体现为对人民的服务和保障。
会议强调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和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明确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并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了重要部署,为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确立了新的功能导向和路径选择。在当代,保障人权和建立法治已经是人类政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十八大报告关于法治的一系列重要论述,反映了人民的呼声,是中国进一步深化改革的基本共识。实行善治的治理模式,在公共领域要更多协商、更少强制,更多参与、更少命令,严格限制强制性程序的适用范围,引入协商、指导、建议等民主的、柔性的行政行为方式。党的十八大报告又进一步提出,到2020年要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是权力正确运行的重要保证。
这也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的核心含义,与坚持党对司法的政治领导是不矛盾的。要把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到司法之中,确立人本司法观。
这种认识是不能成立的。为了有效保障人民参与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在两个基本问题上应当取得共识。
自清末改制以来,中国法制现代化道路一直是以偏重于学习和借鉴西方法律制度和理论为取向的追仿型法治进路。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真正的含义是具体案件判决的作出没有受到任何直接的外部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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